# 共編工作區

針對共同議題的設置章節，將每位志工的論點匯集成一篇可以公開發表的文章，提報放置時事評論中

# 罷免在台無三桂（廖偉翔），拒絕「內戰」死胡同

中國國民黨立法委員陳永康提案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640000/details)，提案說明中將兩岸關係定位成「內戰關係」，還要淡化主權，並削弱國防考量。

國際上的盟友想幫台灣的時候， 中共就可以名正言順的說，外國不能干涉中國內政。

最重要的是，繞過十年前太陽花爭取來的[兩岸協議監督條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5-3)（§5-3），外島可以去跟中共談牽涉主權爭議或國家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重大改變的政治協議（註1）

1. 兩岸條例並無內戰關係的概念，（甚至是有意避免此種架構），沒有以法理為由強調內戰關係的必要。  
    <span style="color: rgb(45, 194, 107);">1958年9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B%BD%E9%98%B2%E9%83%A8%E9%83%A8%E9%95%BF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部長")[彭德懷](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D%AD%E5%BE%B7%E6%80%80 "彭德懷")發表《[告臺灣同胞書](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5%9B%BD%E9%98%B2%E9%83%A8%E5%91%8A%E5%8F%B0%E6%B9%BE%E5%90%8C%E8%83%9E%E4%B9%A6 "s: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告臺灣同胞書")》，宣布「以沒有美國人護航為條件」暫停砲擊7天<sup class="reference" id="bkmrk-%5B4%5D">[<span class="cite-bracket">\[</span>4<span class="cite-bracket">\]</span>](https://zh.wikipedia.org/zh-tw/%E9%87%91%E9%97%A8%E7%82%AE%E6%88%98#cite_note-4)</sup>。10月初，解放軍在美艦停止護航後宣布停止封鎖，改為「單打雙不打」（逢單日砲擊，雙日不砲擊）。解放軍維持單打雙不打，直到1979年1月1日和[美國](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C%8B "美國")建交當天，通過《[告臺灣同胞書](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5%91%8A%E5%8F%B0%E6%B9%BE%E5%90%8C%E8%83%9E%E4%B9%A6 "s:告臺灣同胞書")》正式宣布停止砲擊。</span>
    
    <span style="color: rgb(45, 194, 107);">金門砲戰是國共雙方陸海空軍至今最後一次大型軍事衝突，期間雙方的軍事衝突侷限於海上，並逐漸停止。  
    </span>
    
    <span style="color: rgb(45, 194, 107);">\[告台灣同胞書\]視為中共對台灣停戰的正式文件</span>（<span style="color: rgb(224, 62, 45);">法理上是內戰關係究指為何？中共認為的？我國認為的？國際法認為的？\[告台灣同胞書\]作為國際法上停戰正式文件有疑義，另外停火是否等同停戰亦有疑義，但雙方實際上停火可再搭配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是法理上單方面終結內戰，建議僅由後者作為論證得出法理上我國已單方面終結內戰，或內戰關係存否有疑義，能反駁草案肯定法理上是內戰關係即可。同時立法院公報81卷52期47頁-70頁可見二讀討論用的概念是避免中共武力犯台，並無內戰概念。以上雖需要檢視，但希望將檢視重點擺在確認兩岸條例並無內戰關係上）</span>
2. 若兩岸條例第29條如提案說明五、十五所示，「禁止或限制水域」係以絕對主權與國防概念所設計，則主動（放棄或）淡化主權宣示之理由更應謹慎對待。第一，難從本法第一條立法宗旨推論出「高度和平、低度軍事」而應予淡化主權（註2），第二，無從由「禁止或限制水域」主管機關為海巡署，推論出其目的在維持海域治安，而不在國防。第三，依提案說明十三之歷史脈絡試圖推論出「逐漸淡化主權」或是「目的在維持海域治安，而不在國防」容有疑問（<span style="color: rgb(224, 62, 45);">草案提的「複雜的歷史因素」是否夠充足且正確？以及由此推論出「其實可被討論」之理由是否夠充足且正確？是有疑問的</span>），但可以肯定的是，此種推論係忽略當前中國對臺灣之威脅。故目前難輕易以這些理由得出主動淡化主權或由司法行政取代國防之結論。
3. 修正草案認為「禁止或限制水域」之劃定或效力應與中國協商，但協商還未開始，為何要先淡化主權放棄國防再去協商？為何不先協商再依協商調整相關規範？
4. 協商本就是追求雙方同意，為何要於修法說明中強調以中國承認為前提？
5. 修正草案為何刻意排除[兩岸協議監督條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5-3)（§5-3）？

綜上所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修正草案](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1640000/details)有諸多值得懷疑的地方，包含曲解兩岸條例、強加內戰關係、錯誤推論、刻意無視現在之中國威脅、邏輯錯亂的協商與修法、刻意強調協商需以中國城認為前提、迴避[兩岸協議監督條款](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5-3)（§5-3），藉此得出予淡化主權與排除國防概念之結論，達到自我矮化國格、削弱主權與國防意識之效果，形成「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問題」的法律框架。

這個修正草案的連署人之一就是廖偉翔！

罷免廖偉翔，就是罷免在台無三桂！

\--

註1：太陽花爭取的兩岸監督條例，最後以[兩岸條例第5-3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10001&flno=5-3)呈現，該條款由經民連設計，直接引用其新聞稿的用語：https://www.telltaiwan.org/?p=13639。

註2：參酌本法第一條本文及立法理由，本法第一條應係「兼顧」國安，比例上並無考量過提案說明十所說「高度和平、低度軍事」。（<span style="color: rgb(224, 62, 45);">仍須協助檢視第一條立法過程與整部法律設計有無「高度和平、低度軍事」概念</span>）